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社会审计组织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审计报告,或者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予说明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吊销执业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