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社会审计组织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审计报告,或者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予说明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吊销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