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者工作总结;(二)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责任书;(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四)资产、负债、损益等有关资料;(五)企业章程、合同或者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决策的有关资料;(六)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灭、伪造、转移、隐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