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者工作总结;
(二)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责任书;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资产、负债、损益等有关资料;
(五)企业章程、合同或者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决策的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灭、伪造、转移、隐匿。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