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被审计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决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