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应当在发出审计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特殊情况经决定审计的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