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五条已废止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四)有关生产、经营、投资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五)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在审计中,为了查明有关事项,有权追溯到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的年度,但是应当分清阶段和责任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