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六条已废止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开始实施。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而离任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自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实施。企业进行出售、拍卖等资产重组或者破产、解散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自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实施。在开始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