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开始实施。

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而离任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自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实施。

企业进行出售、拍卖等资产重组或者破产、解散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自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实施。

在开始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实施审计的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