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河(段)长责任制。河(段)长是本行政区域内韩江干流和东溪、西溪、北溪等河道、分支流水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主要任务是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并依法组织水环境综合整治。河(段)长及其管理的河段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