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治韩江流域水体污染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