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度组织对各行政区域内河(段)长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