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水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流域水质的行为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有权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举报事项;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处理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