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潭江水质、破坏其生态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