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流域黑臭水体治理。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