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流域黑臭水体治理。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