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一年以上。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