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潭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提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级人民政府执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