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商场、超市、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公共厕所,保持厕所卫生清洁。
厕所粪便应当排入化粪池,再进入城区污水系统。未接入化粪池、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应当倾倒在指定场所的容器内。
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化粪池的粪渣应当密闭运送到指定的地方处置,严禁向下水道和各类水体等地方倾倒。化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管理者应当及时疏通、清除。管理者不能或者不及时疏通、清除的,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疏通、清除,疏通、清除费用由管理者承担。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