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较轻且经现场纠正已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