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对收购的废旧物品分类整齐堆放,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措施,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