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六条已废止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应当交给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