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应当交给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