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船舶上产生的垃圾,应当放入收集容器,靠岸时转放到指定收集点,不得随意丢弃。船舶运载或者装卸散体、液体物料及废弃物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漏撒,禁止排入水体。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