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废止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