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内容。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