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内容。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