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四条已废止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