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的,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学校、幼儿园用地调整或者重建方案,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