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用地,不得出租、转让。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