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用地,不得出租、转让。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