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