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因市政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时,占用者应当及时归还用地,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