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进行确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对存在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土地利用现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