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性质。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