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不具备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有关主管部门的约定出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