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将学校、幼儿园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接管手续。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