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未按建设条件意见书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不得办理项目后续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