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住宅建设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对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土地性质、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