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住宅建设项目达到相应人口规模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规划设置和配套建设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独立占地的,以划拨方式供给用地。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