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五章 考核问责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年度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情况。市州、县(市、区)每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上年度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