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存在问题时,有权向该河湖的河湖长或者河长制办公室投诉、举报。河湖长或者河长制办公室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