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年度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情况。

市州、县(市、区)每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上年度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