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河湖长对其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管理保护工作予以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存在问题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