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实施河湖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依法追责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