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河湖长对其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管理保护工作予以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存在问题的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