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同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联系工作。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