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人大街道工委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