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Article 13Amended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同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联系工作。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