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参加;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