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市(县、行委)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