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州级管理河湖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编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管理河湖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州、市(县、行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能力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