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市(县、行委)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