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因客观条件限制,改扩建项目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应当进行异地补绿,异地补绿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监督执行。新建项目不得进行异地补绿。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