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