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特别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在成都历史城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持或者延续原有道路格局,保持特色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和界面;(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貌、建筑尺度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